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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妻子为爱共苦创业 今日丈夫为财对驳公堂

——毛驴网总裁离婚后财产纠纷

题记

一对同甘共苦十三年的创业夫妻

为何丈夫却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兄弟联手将夫妻财产“乾坤大挪移”

妻子化身“秋菊”起诉能有怎样的说法

法律要点

外国的离婚判决应当如何在国内生效?

未亲自领取结婚证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诉讼中哪些情况会导致案件中止?

股权转让后再转让效力如何界定?

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案件处理有何影响?

VC/PE引入后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前车之鉴

为何股东面临离婚频频上演“股权转让”大戏?

创业夫妻缘何频频“拆伙”?

创业夫妻应当如何“分工合作”?

一、案情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俗话本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这条充满硝烟的资本路上,现代的“同林鸟”们都在争相上演着财富降临后却各自 “分飞”的新景致。今天介绍的这对“同林鸟”同样也没能逃脱这个宿命!

    毛驴网是一家专注于生活信息门户网站,其于2005年正式上线。2009年,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科技投资风向杂志将其评为“2009年亚洲科技创新公司100强”。如今,毛驴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分类信息门户网站,已在上海、广州、深圳设有分公司,并在全国343个主要城市开通了分站,服务遍布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近期,毛驴网更是投入巨资,请来炙手可热的影视明星亲自代言、央视和户外媒体的轮番轰炸、“几亿成本”的宣传攻势……毛驴网成功地在极短的时间内赚足了噱头。然而树大招风,随着毛驴网知名度的提高的同时,它却也正陆续牵扯出一系列的麻烦。

    先是毛驴网竞争对手连夜抢注“毛马网”域名,导致双方一时间口水战炮火纷飞。随着毛驴网与此事件相关的两位副总、一位总监不久前相继离职,此事件也由炒作闹剧上升为实质性的高管地震。随后,毛驴网创始人之一、公司总裁豪果也因一场婚变进入公众视野,某知名财经媒体在报道中这样描述到:“毛驴网CEO豪永、总裁豪果目前正卷入一场离婚财产纠纷的持久战中,昔日创业夫妇决裂后对簿公堂,着实令人唏嘘,而这场离婚财产纠纷或将对毛驴网未来的IPO造成影响。”

    夫妻同路共创业,创业之后说分手

    豪果,毛驴网创始人之一,其与妻子晓燕系经人介绍相识。

    1995年8月8日,两人在福建领取了结婚证书。随后,晓燕为了支持丈夫,自愿舍弃国内的一切,与其双双赴美,发展事业。

    2004年(即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北京欣欣向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毛驴网”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向荣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设立,注册资金不到1000万元,股东为豪果和其兄豪永,二人分别持股50%,法人代表为“豪永”。

    2007年,晓燕带着孩子返回国内,豪果继续居住在美国。因婚姻出现问题,二人开始分居。

    2008年,二人在美国加州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当年两人被判决离婚。但判决中未涉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美国法院财产分割审理过程中,女方提出回中国取证,美国财产分割案陷入停滞。

    2010年7月15日,经晓燕在山东某市法院申请,上述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

    兄弟“齐力”转股权,妻子起诉讨说法

    在晓燕与豪果诉讼离婚后,晓燕突然发现了豪果隐藏多年的秘密。据有关媒体报道,就在2007年豪氏兄弟正式创立了毛驴网后,在2008、2009年间,豪果竟然将自己在欣欣向荣公司中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豪永!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迄今为止,毛驴网已先后两次融资,分别获得2000万美元和6000万美元。此外,根据公司CEO豪永向媒体透露,毛驴网从2009年便开始盈利,当年营收1000万人民币,去年达到1000万美金,预计今年能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2010年5月,晓燕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法院就豪果转让股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据晓燕的律师赵某某称,毛驴网将先后两次融资筹集的资金均投入其海外注册公司。“毛驴网可能要以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现在豪果将内资公司股权全部转给他哥哥,转移婚内财产,就是为海外上市做准备。” 而毛驴网相关负责人却对外表示,豪果在公司里的分工是专注于产品和技术,其婚姻诉讼纯属私事,公司方面不予置评。而公司目前尚未启动上市计划,因此该诉讼案对毛驴网带来的影响非常有限。“媒体存在报道失实,已由豪果的私人律师发函要求这些媒体撤稿。”毛驴网上述负责人透露,之所以老总的隐私被挖掘出来,“是竞争对手所为”。

    结婚生子十三年,丈夫却诉婚姻无效

    正当外界还在揣测晓燕与豪果的股权官司将何去何从时,豪果却使出了更厉害的一招使得该案陷入更加复杂的拉锯战中。

    2010年10月12日,豪果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以“结婚时双方未亲自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豪果在起诉书中称:“199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晓燕)认识,原告(豪果)为实现出国目的,在原、被告均未到场的情况下,非双方户口所在地的福建某县某乡,为双方出具了结婚证。原告认为,结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领证,但两人都未在,所以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而晓燕的律师赵某某在回应媒体采访时这样说道:“两人在一起十多年,孩子都三四岁了,就算事实婚姻也符合了,怎能说婚姻关系无效?”而他更透露,豪果已近1年半,未向晓燕支付孩子的赡养费,更没有任何财产分割。

由于婚姻关系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中止了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陷入了漫长拉锯的“持久战”。

    维权之路漫又长,破釜沉舟走到底

    直至截稿为止,从公开媒体的报道来看,晓燕所面临的三个官司全都不甚明朗:在美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处于停滞状态;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股权转让无效案处于诉讼中止状态;在北京市西城法院(或其他管辖权转移法院)的婚姻无效案状态不清。如此错综复杂的诉讼混战,可谓“一场混战”。有媒体指出,有了土豆网案例“前辈”的前车之鉴,晓燕想要在漫长的离婚拉锯战中扼住前夫的咽喉,也许就是查封毛驴网IPO的核心和灵魂——受协议控制的欣欣向荣公司(持ICP证公司)股权。

   而反观豪果,即使其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最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其只要设法让这起案件审理进程遥遥无期,自然因其而中止的股权转让无效之诉也就难以启动。长时间的等待无疑将大量消耗晓燕的精力与财力,而根据此前豪果的第弟向媒体透露,毛驴网的IPO启动预计要在2013年,时间还很充裕,豪果眼下明显“耗得起”。

    “因为豪果恶意转移婚内财产,又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养费,现在晓燕经济情况很困难,连律师费用也没有办法解决,我现在都是友情帮忙。”晓燕的律师称。不过,截至目前为止,并未有报道显示晓燕已停止了其维权的行动。

一个知名度颇高的网站,一段同苦难甘的婚姻,一场社会关注的官司,晓燕与豪果的这个离婚官司,会给我们怎样的启迪?

二、法律要点

(一)外国离婚判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本案中,晓燕与豪果是在美国注册结婚的,那么在美国领的结婚证在中国有效吗?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美国领取的结婚证书不是必然在中国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将结婚证书在美国办理公证、再由中国驻外机构进行认证后,方可取得中国法律认可的效力。而对于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我国法律规定了比一般法律文件(如结婚证书)更严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外国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并非自然有效,这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当事人欲使该判决在中国发生效力,就必须依法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本案中,如果晓燕或豪果需要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美国判决,需要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认可申请即可。

(二)当事人未亲自领取结婚证是否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得以确立。而我国前后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也均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我国法律虽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但是对于未亲自到场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却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一旦违反必须会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此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究竟结婚登记双方未亲自到场,是否婚姻关系必然无效呢?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其中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仅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外,并没有规定其他情形足以使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所以说,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应该看婚姻登记是否为双方自愿,其实质要件是否齐备。仅在形式上有瑕疵的婚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面言,在民事审判庭立案应当不会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当事人只能在走行政诉讼或行政途径解决。

(三)何为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哪些情况会导致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就本案来看,表现上豪果与晓燕的股权转让诉讼,应是以豪果与晓燕曾为合法夫妻关系为前提的,因此,西城区的婚姻无效诉讼应是海淀法院股权转让诉讼的依据,因此,海淀法院才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但是,由于美国法院已就豪果与晓燕的离婚诉讼进行了判决、而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认可美国法院生效判决的裁定,因此,豪果与晓燕的合法夫妻关系身份应已经确认。原因很简单,合法的结婚是合法的离婚之前提。既然中国法院已认定当事人双方已“离婚”了,则曾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是认可离婚判决的前提。因此,我们认为,此案中止诉讼的情景已经中止。

(四)股权转让后再转让效力如何界定

    在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进行股权转让以逃避财产分割的案例中,不乏丈夫将股权转让给父母、而后再由父母转让给他人的情景。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很多案例中的当事人就在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后,再由近亲属转让给他人,那么,这种“双重”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呢?

    笔者认为,如果配偶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后陷入诉讼,配偶另一方将配偶一方及近亲属告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近亲属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且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如果诉讼请求为合同无效,则需要改变诉讼策略,理由很简单,因为仅向法院申请确认第一个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已不能解决现实存在股权被再次转让的实际问题,但当事人可能通过追加诉讼参与人以及适时变更诉讼请求解决这个问题。

    从实体上看,如同判决首次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一样,法院判决第二次股权转让(即配偶一方在诉讼期内将股权再次转让给他人)效力依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2条等法律的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五)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案件处理有何影响

    在本案中,豪果的律师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后晓燕的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此案移送到福建某地法院受理。此申请是否提出得当我们故且不论,但将此案转移到福建某地对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存在怎样的影响呢?

    通常来讲,当事人提出管辖权转移申请通常会有两个因素:

    第一个,担心对方当事人已将现在受理的法院“搞定”,或自认为与拟转入的法院关系更易“疏通”,总是,是考虑关系或人情因素;

    第二个,是因于拖延诉讼时间的考虑,在此不再赘述。

    就本案来看,晓燕提出管辖权异议似乎是出于第一个目的,但就我们的观点来看,只要受理法律条件存在瑕疵,不论是出于第向个因素,法院都会按法律程序办理,当事人不必过于担心管辖法院的问题。

(六)VC/PE引入后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一般来说,在法院受理股权查封时,是以股权出资的金额来计算的,即公司注册的出资额计算。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即使很多公司赢利,股东权利远远大于出资,但从财报上仍显示为持平或微亏/赢,因此,以股权比例对应的出资作为评判担保的标的额,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个做法。

    但是,就本案来看,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的出资与现在股权的价值应该有很大的差异,公司仅第五轮融资就达7000余万美元,而VC融资取得的只是一小部分股权,因此,可谓股权价值高溢。但是,对于风投介入后的股权价值认定,目前并没有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作法,在申请股权查封或担保上,除非有法律认可的评估报告,否则,可能还是要沿用法院普遍的操作方式。

    不过,在离婚案件中,最终分割股权时,必然要考虑股权的现有价值,而不仅仅从公司财务报表的数字来进行评判,具体可根据不同案情酌定。

三、前车之鉴

(一)为何股东面临离婚频频上演“股权转让”大戏

    爱情是神圣无价的,那些因爱而达成的婚姻自然也无价的,但企业家们不得不考虑到离婚问题时,究竟该用多少钱来打发婚姻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最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即便是夫妻双方的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如银行利息)和自然增值(如房地产升值)外,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便是企业家在婚前创办的企业,该企业在企业家婚后的经营所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股权已经成为财富最终要的体现方式,股权本身的价值及其所产生的收益非常巨大。因此,在面临离婚时,股东第一个想到的事情,就是转移自己名下的股权,以避免股权利益被配偶瓜分的命运。据有关媒体的调查,有66.2%的企业家认为,《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规定需要修改。他们的理由往往是,配偶并没有对企业经营作出贡献。

    律师认为,这绝对是一种错误认识。虽然这些企业家的太太并不真正参与企业经营,而是专心照顾家庭,而她们的功劳是很难用物质来衡量。而股东擅自转移股权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对配偶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行为。

(二)创业夫妻缘何频频“拆伙”

    无论是本案例,还是本书之前介绍的诸多案例,我们都不难发现,那些曾经在困苦创业之路上互相扶持的夫妻们,为何在成功创业之后便形同陌路,甚至针锋相对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造成:

1、夫妻一方专注于事业发展,另一方则全心照顾家庭,双方产生差距和距离

    所谓“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长久以来的传统,因此,对于大多数的创业夫妻来说,他们会沿用这样的模式,一般由男方管理事业发展,而女方则较多、甚至完全专职照顾家庭,使男方在外“拼搏”时无后顾之忧。但是长此以往,夫妻之间就会产生差距和距离,很容易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若此时双方还不能相互体谅,则很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拆伙”。

2、夫妻双方共同投入事业,在事业发展上有不同观点和价值取向,容易引发争议

    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工作能力都在不断的提高,因此,有些创业夫妻会采取“夫妻齐上阵”的发展模式共同投入事业发展中,但是在这一过程,夫妻可能会因观点或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容易发生矛盾。一旦不能妥善处理,则也会引起夫妻“拆伙”的悲惨结局。

3、一方在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因接触更多新鲜事务或掌握更多社会资源而分心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已经创业有成的夫妻身上。如一方通过事业的发展获得了更多金钱或社会资源,或在与外界交往的过程中见识到了更多新鲜事物。此时,夫妻间容易产生“审美疲劳”,一旦有一方不懂得适当处理这些情况,也会导致夫妻“拆伙”。

(三)创业夫妻应当如何“分工合作”

    常言道:“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而相比一般夫妻,创业夫妻更是经历了诸多苦难才能结合到一起。那对于创业夫妻来说,应当如何“合理分工”才能避免遭遇“拆伙”呢?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相互交流,保持沟通

    从夫妻发展事业的模式来看,无论是夫妻双方投入工作,或是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亦或是仅一方投入,这都不是最重要的。维持良好夫妻关系的关键是要保留相互之间的交流,并定期开展沟通,不以工作为借口忽视对方,时刻关心对方,维持夫妻之间的感情。

2、公私分明,保持尊重

    从目前成功的创业夫妻案例来看,如SOHO的潘石屹、张欣,以及当当网的李国庆、俞渝夫妻,即使是双方投入事业,也应当有合理的分工,同时关于公司的事务均应按照公司的体制,尊重对方的决定,切不可依靠夫妻一方的意志决定,要始终保持理解。

3、适当参与,保持了解

    从律师个人观点来看,家庭的照顾、子女的教育是相当重要,为了防止事业成功,却育子失败的悲惨结果,以传统的“男外女内”模式进行分工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当然,对于负担照顾家庭责任的一方,还是应该定期的了解公司的情况,最好可以掌握公司的财务,这样对自己也可以有适当的保障。

系列之十一:公司财务报表亏损有乾坤股东离婚巨额分割漏真相

——第三方支付平台隐匿夫妻财产纠纷

题记

知名网游公司瞄准商机越做越大

公司财务报表为何越做越亏

交易中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

“避税”还是“转移”夫妻财产

法律要点

何为第三方支付平台?

本案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公司有哪些影响?

夫妻共同财产在如何本案中最终体现的?

第三方支付的流程对离婚案件分别有哪些影响?

本案引申出的《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的哪些法律问题?

前车之鉴

“第三方支付”推动下的电子商务对夫妻财产有何影响?

“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如何影响夫妻财产分布?

央行发布“牌照”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是否是把双刃剑?

查明隐匿在“第三方支付”背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何策略?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该案要从刘菲(以下简称女方)向张华(以下简称男方)提起离婚谈起。

    离婚纠纷,牵出千万财产分割案

    男方是天津大华网游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的两个发起人之一,大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男方出资865万元。在该离婚纠纷案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在于男方名下的大华公司的股东权益问题,如何界定大华公司的财产权益及男方名下的股东权益也是本案最大的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要进行夫妻财产分割,除了分割现已查明的夫妻共有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外,还要查明男方在大华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换言之,需要查明大华公司在男方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营利状况。

    因此,在案件之初,女方于2010年7月30日向上海某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根据笔者的建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男方的价值865万元的股权价值。事后证明该财产保全申请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当然,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以及律师的相关调查取证,男方名下的财产,远不止上述查封的数额。

    真假难辨,共有家产究竟有多少

    根据资产负债表及公司会计年检报告查明大华公司近年来的营业收入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只需通过相关工商部门的年检审计报表即可查明大华公司近年来的经营收益状况。根据工商局的备案资料大华公司的2008年、2009年的收益状况如下:

(一)2008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2008年,大华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资产总额为1470.1901万元;负债总额70,760,24.6元;净资产总额764,2986.7元;销售收入 1,230,773.03元;利润总额为负的195,085.82元。

    大华公司的年检报告表与上述数据吻合,按照该数据信息,大华公司2008年度实际是处于亏损状态。

(二)2009年的生产收益状况:

    大华公司2009年,实收资本 1000万元;资产总额为19,205,362元;负债总额为397,463元;净资产总额是18,807,898元;主营收入为16,703,953元;利润总额为9,461,198.51元;净利润为9,043,599.67元。

    根据上述资料显示,大华公司2008年是亏损状态,没有实际收益;2009年,大华公司营利900余万元。通常来说,通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即可按照男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男方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了。但是,大华公司作为网络游戏公司,上述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所体现的公司收益远远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收益状况。因为,公司在经营过程,很多收益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如果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得收益与公司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收益不能够完全吻合起来,那么说明公司的财务报表所体现的公司经营收益状况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当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得收益与公司收益是怎样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加以证明。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该公司的大部分营业收入没有直接进入公司的财务账目,导致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亏损,从而使得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东权益从公司账面上来看收益不大甚至是没有收益的表面现象。那么当离婚财产分割中遭遇第三方支付平台时,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呢?离婚财产分割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叉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的方法策略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

二、法律要点

(一)什么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国内外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第三方机构与各个主要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这样第三方机构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

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性质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第三方支付”具体的法律性质和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虽然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规定,其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是对其具体的法律定性并没有明确。[周晓《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性质的思考》,载自《电子支付》]

    我们应该承认,“第三方支付”尽管在行使银行性金融机构的某些职能,比如说,第三方支付的存储及付款功能就类似于银行的相关功能,但是,从监管上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是由银监会来进行监管,银监会主要职责中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清算组织,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来监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规定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http://www.pbc.gov.cn/renhangjianjie/zhineng.asp]另外,《支付组织清算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支付清算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审批监管,该管理办法第14条还指出,对于支付清算组织的相关准入门槛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支付清算组织,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所以从监管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性金融机构有显著的差异。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方支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独立业务,而是以电子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而评判一个企业是否具有银行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只是类似银行性金融机构的组织,但是与银行性金融性机构有显著的区别。其应该定性为非银行性的金融组织。

    主体性的不明确,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监管主体的不明确,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过程中带来很多风险与漏洞。同时,如果监管主体不明确,在纠纷发生后,相关调查取证就会比较困难。如此将其定性为非银行性的金融性组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营就有了监管上的保障,同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作为刚刚萌芽起步的新生事物,取证方面势必会显得生硬。一旦涉及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无论是买方的离婚还是卖方商家的离婚,第三方支付平台主体地位的明确,对于相关财产的界定会产生很大有利的影响。

3、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属性的界定和归属

    存留在第三方的资金的财产权益归属将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对于该部分存留资金的属性,有很多学者分析指出,存留在第三方的资金所有权属于买方。先不论该观点的正确性问题,笔者认为,该部分学者用“所有权”一词来定性存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属性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知道,网上交易的支付过程中,如果采用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买方首先要将银行账号的资金存入第三方,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卖方后,卖方发货,在买方确认收货以前,该笔交易的费用是存留在第三方的。存留在第三方的关于买卖双方的这笔交易资金,对其属性,笔者认为,用“财产权益”一词更为合适。因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而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所有权又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金钱一旦脱离所有权人的占有,那么原所有权人就不在对其拥有所有权,换言之,占有金钱的人拥有该部分金钱的所有权。占有人对其持有的金钱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在第三方介入的网上交易过程中,第三方占有该部分存留资金的情况下,得出其所有权属于买方的结论不甚恰当。但是,该部分存留资金的财产权益却有很大的探讨余地。

    对于该部分存留资金的财产权益,笔者认为是应该属于买方所有的。那么,如果买方在涉及离婚案件时,这部分财产权益应该归属于买方夫妻共同财产。

    从目前的实践与网络支付的现状来看,滞留资金的孳息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的。以支付宝为例,其在第三方支付协议中规定:“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其他第三方支付协议中也是类似的规定。由于该协议是买方或商家在注册支付宝时与“第三方支付”签订的,尽管属于第三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说,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视为将孳息赠与给了第三方支付公司。事实上,这是与民商事法律规定相悖的,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孳息,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上面我们分析可知,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这部分资金的财产权益属于买方,买方也是这部分财产权益的原所有权人,所以按照民商事法律规定,这部分滞留资金的孳息应该属于买方。当然,在民商事领域,约定大于法定。目前,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与买方约定的方式规定这部分滞留资金的孳息属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无可厚非。但是随着用户数的不断增加,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每天滞留在第三方的资金数量巨大,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取得一笔数额不菲的定期或短期存款利息,从长远来看,这部分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买方间,还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得的一部分,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说,存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滞留资金的归属不明确,就无法进一步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的范围,进一步说,在夫妻双方涉及离婚时,就无法进行相关财产的分割。可以说,这也是第三方支付给涉及婚姻的案件带来的全新的课题。

(二)本案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大华公司的影响

    大华公司作为网络游戏公司,其经营中首先体现的是通过购买游戏点卡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的方式。大华公司在经营中,其游戏点卡的销售包括了上海、福建、浙江、江苏在内的全国20余个个省、直辖市的682家销售网点。各类销售网点包括了各类软件经销商、公司、电玩城、动漫城、网吧等行业。大华公司通过自己开发的游戏点卡,向各个销售网点发售,发售的方式是直接现金交易。这是通常我们所能看得到的公司的收益。除此之外,为了方便玩家能及时的获得游戏时间,大华公司还开通了网上支付的模式,即我们所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体包括以下五类:

1)全国网上支付方式:玩家通过网上银行,将钱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商家发货后,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将钱支付给商家。

2)充值卡网关交易:玩家通过购买手机用充值卡,通过“易联付”交易平台,填入充值卡号。

3)电话充值方式。

4)M网一卡通充值方式:通过支付宝即时到账,支付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公司支付给大华公司。

5)第三方销售平台:X网在线、QZ在线销售平台、GJ联盟平台。

    以上述第一种方式为例,买家付款成功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会给这样的提示:“亲爱的用户:您于2010.07.19通过快钱在大华公司成功付款10元,以下是您本次付款的支付凭证。快钱上海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房地大厦11楼 邮编200120。”

    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大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过查明可知,作为网络游戏的玩家,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获取游戏时间的。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买家与卖家的交易,提高了卖家的诚信度,使得网上支付的“安全障碍”得以排除,进一步推动了网上交易的发展。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买家(在本案中是游戏玩家),对于大华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1、大华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的收益

    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规定,一个商家只能绑定一个第三方支付账号,但是,对于自然人而言,却没有申请第三方支付账号的数量限制。在本案中,大华公司不仅有绑定大华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快钱”),同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比如逃避纳税或者是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大华公司用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名义申请了多个第三方支付交易账号(如上述的几种交易方式,是用不同的自然人名义申请的第三方支付账号),用于公司商品(游戏时间)的交易。

经查明,每天通过大华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号交易金额达数十万之巨,这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资金与公司年检报表中公布的公司收益不相符合的,也就是说除了与公司绑定的账号外,其余以关联人名义申请账号收取的资金最终没有进入公司的财务账目范围。

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资金与大华公司的关系

    上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资金是否是大华公司的经营收益呢,其与大华公司的经营收益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一点的证明,对于本案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男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男方认为,上述资金是通过自然人的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收取的,与大华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所以上述通过自然人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收取的资金不属于大华公司的收益。

    显然,男方的这种说法是没有理论与实际上的根据的。首先,上述通过5个自然人申请的第三方支付账号是贴在大华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的,买家(玩家)是通过进入大华公司的官方网站后再通过该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几种交易方式(如下表)中的一种进行支付来获得大华公司的商品(游戏时间)的。其次,通过查明男方的第三方支付账号(支付宝)交易记录,会有定期会不定期的数量相等的金钱(49,000元)转入到男方名下的账号。经查明,这部分金钱的转入方与上述大华公司官方网站上提供的交易账号是相吻合的。那么,不言而喻,男方关于通过自然人账号收取的用户(玩家)的钱是不属于大华公司收益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了。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部分钱最终进入了男方的支付宝账户,但该支付宝账户是不需要与任何银行绑定的,男方可以通过任何银行账户(包括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提现,所以,该部分金钱通过男方的银行账户还是无法查明的。

    另外,直接绑定大华公司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所收取的交易款项是直接进入大华公司的的财务账目的,大华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提现的收益情况就包括此部分收益。同时,大华公司官网中所列明的不全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有些交易工具的属性还有待界定,在此不做详细论述。

    另外,直接绑定大华公司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所收取的交易款项是直接进入大华公司的的财务账目的,大华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提现的收益情况就包括此部分收益。交易工具的属性根据前述分析可知,通过自然人申请的第三方账号收取的资金属于公司收益的一部分。大华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显示的公司收益状况是不完整的。所以,大华公司通过自然人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收取经营收益,如果最终收取的这部分钱没有入到公司的财务账目中的话会有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很大程度上逃避了企业法人应缴的纳税,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对于公司持有股权的股东来说,由于该部分资金没有进入到公司的收益,那么相同的道理,也就不能体现在股东的收益上,最终影响股东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在本案中就是损害了女方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三)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在大华公司中的最终体现

    界定本案男方与女方在公司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首先要明确男方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经过上述分析后我们得知,根据大华公司的财务报表界定男方在大华公司中享有的财产权益是不恰当也是显失公平的。很明显的,尽管公司财务部表显示亏损,公司还是在营利的。从本案的实际来看,大华公司的收益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体现在大华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资产收益状况,另一部分是没有纳入公司财务报表范围的通过自然人第三方账户收取的相关资金。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调取的登记资料显示,男方持有大华公司86.5%的股权,并任大华公司的负责人。据此,男方最终在大华公司的财产权益就明晰了,相应的,女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有了保障的可能性。

(四)第三方支付流程对离婚案件的影响分析

    一个完整的网上交易过程包括如下几个步骤(以支付宝交易方式为例):

1、买方、卖方分别注册一个支付宝账户

    这里注意,买方可以注册多个支付宝账户,该支付宝账户无需绑定特定的银行;但是,卖方一个店铺只能注册一个支付宝账户,该账户同样无需绑定特定的银行,并且随时可以将支付宝账户的钱款转到与第三方支付签有协议的各个银行。

所以,作为买方,在没有任何交易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存有钱款,这部分钱款属于买方所有是没有疑问的。尽管,可以通过银行的交割记录可以查明银行转入支付宝账户的金额数量,但是,对于夫妻财产的查明提示了新的问题,也就是说,当某买方涉及离婚时,对其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查明,不仅需要对其现有的房产、股权、及银行存款进行查明,还需要通过银行的交割记录查明其支付宝的金额,因为,存在支付宝账户的钱款单单从银行的现有存款是无从知晓的。

    另外,由于买方注册支付宝只需要电子邮箱或者电话号码即可,所以一个人可以注册多个支付宝账户,而且支付宝与支付宝之间的相互转账不存在障碍,那么,这里对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提示的风险是:如果一个人有多个支付宝账户,多个支付宝账户之间又存在相互转账,那么,仅仅从上面所分析的通过银行的交易记录还是不能完全查明一方的财产的。需要第三方支付公司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对其所有支付宝账户金额进行查明。

    以上仅仅是买方注册了支付宝账户,还没有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给夫妻财产查明带来的问题,如果涉及到具体的交易,其情况会更加复杂。

从卖方来说,相关的监管及注册支付宝账户要严格的多,同时尽管一个店铺只能注册一个支付宝账户,但是该支付宝账户无需绑定特定的银行。其支付宝账户的钱可以随时的转入任何一个银行账户(包括他人的银行账户)。如果,卖方涉及离婚案件,就非常有必要对其网店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查封,以保全财产。因为,仅仅查封银行账户对于支付宝账户的钱是无济于事的。

2、买方将银行存款转入该注册的支付宝账户

    买方在网上买东西前,先要将自己银行账户的存款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这里面提示的风险如上述分析,存入支付宝账户的钱可以选择买东西,也可以选择不买东西,如果不买东西,还可以将该部分钱款通过转回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提现。

3、买方选购商品后,将支付宝账户的钱转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买方将自己支付宝账户的钱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后,对于此时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的归属问题,上面已经分析过,其财产权益属于买方。对于夫妻财产这里提示的问题是,如果买方涉及离婚,那么,这部分存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当进行涉及。但是细分起来,这部分存留资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买方最终没有收到卖方的货物或者收到货物后选择退货并且经过卖方的允许完成退货,那么,该部分存留资产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最终回到买方的账户参与夫妻财产的分割;另一方面是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并且不准备退货,那么按照网上交易的程序,买方要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卖方支付货款,这部分存留资产转为卖方的资产,而买方享有权益的存留资产转换为相应的货物参与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无论这部分存留资产最终的去向如何,其最终的相应权益都是应当参与买方夫妻财产分割的。

    另外,是关于这部分存留资产的孳息在夫妻财产中的界定问题,由于按照目前的交易程序及现状,买方与第三方之间签有相关协议,该部分存留资产的孳息不属于买方,那么也就不属于买方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夫妻财产的分割。

4、买方收货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确认收货通知

    买方的确认收货是改变存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属性的前提。当然,按照相关协议规定,如果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确认收货,同时没有表明未收获或退货,那么系统默认买方已经收到货物,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自动向卖方支付货款。

5、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买方发出的确认收货通知后,或者是过了规定的时间,买方没有任何相反的表示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卖方支付货款。此时,存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完全转移到卖方名下,归卖方所有,至此,一个完整的网上交易流程完成。

    货款转到卖方以后,在卖方涉及离婚时,会遇到买方离婚时同样的问题,同时由于卖方在支付宝账户的资金数量相比买方而言要大的多,所以,在卖方涉及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的保全与查明要更加重要。

(五)本案引申出的《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方支付参与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涉嫌隐匿公司的财产,首先受到损害的自然是公司的财产权益。由于公司权益受损,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会受损,进而言之,公司股东配偶的夫妻财产权益也会受到直接影响。这就牵涉到公司法与婚姻法的交叉问题。

    本案中,由于大华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得的收益没有进入到公司的财务账目,使得大华公司财产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董事、高管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前述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像本案中那样,公司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公司不主张权利,作为股东是可以提起代位之诉以保护公司的财产权益的。

    但是,在本案中所体现的新的问题是,公司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后,公司没有主张权利,作为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了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女方作为男方(股东)的配偶,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职工,也不能主张这部分权利。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的相关财产权益又切切实实又收到了损害。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三、前车之鉴

(一)“第三方支付”推动下的电子商务对夫妻财产有何影响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马云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电子商务首先是安全的电子商务,一个没有安全保证的电子商务环境,是没有真正的诚信和信任而言的。而要解决安全问题,首先必须从交易环节入手,彻底解决支付问题。在中国,尽管第三方在线支付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但直到,2005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的巨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的“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 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与发展,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cb46f0c508a1284ac8504396.html]中国的第三方平台才真正开始发展。在支付宝成立的同年年底,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已经达到3300万户,支付宝的日交易总额超过一亿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46万笔。[ 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与发展,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cb46f0c508a1284ac8504396.html ]这充分体现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巨大生命力和无限商机。同年9月,腾讯正式推出自己的在线支付平台----财付通,进军电子支付业务,由于腾讯当时有超过4亿的庞大用户数,以及腾讯旗下C2C网站拍拍网的支持,截止到2006年9月,财付通的注册用户数突破2500万。[ 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与发展,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cb46f0c508a1284ac8504396.html ]

    可以说,这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催生了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产生,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衍生品,反过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诞生,由于解决了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相互信任问题,打通了交易中的诚信障碍,促进了电子商务向更宽更广的方向发展。但是,尽管自2005年2月支付宝诞生以来, 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有6年时间,其发展还是在起步状态,无论是从相关部门的监管还是其自身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都处于摸索前进的过程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在婚姻财产中的定性问题是当前在涉及婚姻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本文题目所称的那样,当离婚遭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夫妻财产分割上究竟该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探讨。

(二)“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如何影响夫妻财产分布

    目前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达到50家以上,其中行业领头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电子支付”、“快钱”这四家支付企业的市场交易总额占到了支付市场交易总额的80%以上。

    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规模达到3650亿元,同比上涨102.6%。其中,2011年第一季度支付宝的市场份额占比达到49.56%。高效低价的网上支付在经济危机中优势凸显, 三大成长空间预示未来整体行业仍将保持高速发展。从各方数据均可看出,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信息流、物流等大部分方面已经得到较好地解决,第三方支付成为了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发展的非常迅猛,特别是最近的几年,第三方支付在消费者网上购物和商家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之巨确实超乎我们的想象,第三方支付作为交易的方式同时具有一定的存储功能,其这种功能与规模很可能直接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布。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从目前来看,由于在第三方支付参与的交易过程中有很多资金滞留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这部分资金分散下来可能数额不大,但是一旦集中或者说个人申请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那么其数量可能就是天文数字,届时其对夫妻财产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猛发展为公司电子商务化提供了可靠的平台,同时为公司“账外账”提供了新的可能途径,这不仅容易使公司规避国家规定的相关纳税,还会向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那样为股东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可能性。

(三)央行发布牌照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是否是把双刃剑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牌照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持照经营,对于广大用户来说,此举看起来是利好消息,但其实不然,央行发放牌照,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用户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把双刃剑。

    第三方支付牌照,也称《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为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要求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百度百科 第三方支付牌照 http://baike.baidu.com/view/5812760.htm   2011年7月29日浏览。]

    2011年5月26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共颁给27家单位,其中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快钱等悉数获得许可证。由于申请第三方支付有很多硬性条件,那么当时的50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并非全部能够满足申请条件,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注册资本限制,很多现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无法达到。

    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发放牌照或使第三方支付行业重新洗牌。但是由于市场发展的滞后性特点,无法达到央行发放牌照申请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未必会顺利退出市场,在一定时间内有牌照公司与无牌照公司将共同存在。对于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因为有了正规的监管方,其发展将会更加顺畅,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隐匿夫妻财产的一方而言或将起到限制的作用,但是反过来说,由于有了“合法的外衣”,这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公司“账外账”的经营进而实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会愈演愈烈也未可知。另外,对于未退出市场的无牌照公司而言,监管起来将变得麻烦,如果遇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相关调查取证也会显得繁琐。

(四)查明隐匿在“第三方支付”背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何策略

    本案中,女方之所以最终赢得了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关键在于策略得当。经过分析我们知道,本案中的财产纠纷主要是在于男方发起成立的公司收益不明晰,如何查明公司完整的收益状况,为夫妻财产分割赢得先机显得非常重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主要分三步走,一一揭开隐匿公司中夫妻财产的面纱。第一步是查明公司工商登记的财务账目;第二步,查明第三方支付参与的公司交易收益;第三步,证明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取得的收益是公司收益的一部分。在这三步中,前两步是基础,第三步是关键。因为,公司是通过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第三方支付收取买家(玩家)付款的方式实现帐外收益,即如果不能证明第三方支付取得收益与公司取得收益的关系,那么之前所做的将前功尽弃。

    那么如何证明通过第三方支付取得的收益与公司存在密切关系呢?本案中,女方调取了大华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的玩家购买商品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而这些账号又与最终向男方转账的账号吻合,从而证明了上述二者的密切关系。但是,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不排除配偶一方提前换掉公司官方网站的关于玩家支付账号的内容,那么对于配偶另一方来说,证明二者的关系将变得困难。所以,在遇到类似案件时,需要查明相关公司真实收益状况的一方,需要提前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该证据的收集,由于网络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需要公证机关公证后的页面截屏等网络证据才更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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