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问题转载自:李明明 小军家事 编者说: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因王某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法院判令与他人共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王某名下的该房产被法院裁定拍卖,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个人债务时,能否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享有的份额能否排除执行?本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25日第07版,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作者 | 李明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25日第07版本文共计3292个字,大概7分钟读完
涉案房产的性质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认定 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系在刘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除了要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外,还可以要求对标的物的确权,因此,对于刘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法院均予以支持。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救济之诉,兼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两种性质,在具备案件审理条件时,可以对当事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请求进行判断。 夫妻共同房产应否作为一方债务的执行标的进行拍卖 实务中,有法院认为当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是共同债务时,执行机构只能控制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二、三款明确了在共有财产被分割或析产后,控制共有财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享有的份额。显然,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可对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整体控制,否则不存在该条第二、三款的适用问题。本案中,因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查封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涉案房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刘某以共同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由于该财产中隐含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即使该财产应为共同所有的理由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尚不足以享有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要明确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并非使得夫妻双方受益,明显属于王某个人债务。如果并非对外担保案件,对于债务性质并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应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提出执行异议显然不能成立;如果是个人债务,应当中止诉讼,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由夫妻一方提出析产诉讼,然后再根据析产份额执行。因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予以查明。 笔者认为,在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并未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不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需要确定债务性质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诉讼。负债一方对于共有房产占有份额,不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均不影响法院对共有房产的执行。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共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有观点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由共有人先行进行共有物分割。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不宜中止审理,交由共有人先行进行财产分割,因为这种操作方式会使大量涉及个人债务执行的案件中止执行,严重影响执行效率。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共同财产,不仅增加诉累,也容易产生虚假诉讼。如果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制约。因此,对于共有物的分割及份额,可以在执行中一并解决。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时,可以对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分割的方式,物权法第一百条(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由于在夫妻关系终止前法律并不主动区分每一项财产在夫妻间的具体份额。如果执行标的物是夫妻财产中唯一的大宗财产,而被执行人的债务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超过负债一方可能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考虑到如果不在执行中析产可能使得另外一方在事实上失去将来面临夫妻财产分割时整体、公平分割财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非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提出异议,要求对其家庭财产中的该部分财产进行析产,就应该在执行中预留份额,保护非被执行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上一篇只收取一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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